欢迎登录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咨询投诉 > 咨询投诉

忻州市城管二中队在没有告知本人的情况下扣押电动车10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3-10-13
信件内容 10月13日中午11点45分左右,我母亲骑着电动车去十一中南面的乔南梁超市买东西,将车停在了路边,路边没有电动车禁止停放的告示和标志,忻州市城管二中队的两名工作人员在我母亲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我母亲的电动车搬到了他们的工作车辆上,几分钟后我母亲出来发现车不见了,才被告知车被扣押直到下个周四才能取,我母亲恳请他们放下来说平时接送孩子全靠电动车,但是城管队员拒绝,我想问一下城管的哪条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扣押电动车?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就擅自扣押吗?如果当事人已经及时出家,并即可改正,为什么还要扣押车辆?请明确出示法规法条!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3-10-17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安排执法队进行调查核实。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请继续关注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经回访本人,已取回电动车。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非机动车辆领取方法:电动车需停放在专用停车位里,并按照箭头有序停放,所有被暂扣的电动车于每周五下午四点到六点在雁门大道南街亨旺混凝土搅拌站对面院内统一领取,来时请市民带好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保全单和告知书(证据保全单和告知书已放到当时车辆所对应的门店,证据保全单和告知书请市民手机拍照留存)。详情请咨询0350-8667390。

非机动车摆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节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