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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5-10       来源: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五台山风景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环保管理部,市供气供热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严格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建城字〔2019〕8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字〔2019〕10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开展“清零”行动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从即日起在燃气行业开展无燃气经营许可“清零”行动,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

  (一)对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含承担农村“煤改气”供气任务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

  (二)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进行核查;

  (三)严肃查处无证经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展供气经营活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已进行供气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业整顿,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气。

  二、加强管理,完善经营许可审批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16〕29号)有关要求,对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材料进行调整,制定许可清单并及时公布。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依法依规换证。

  三、强化服务,积极做好后续保障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解释工作,稳妥解决相关问题,对拟采取停气整改措施的地区(农村),要提前向当地群众进行解释沟通,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同时要主动向市(县、区)政府报告,请市(县、区)政府统一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停气后的居民生产生活保持平稳。

  (二)对需要停业整改的企业,积极指导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简化办理流程,为加快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创造有利条件。

  (三)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巡查和维护,防止自然灾害和第三方施工等损害燃气设施行为。

  市供气供热管理处负责此次“清零”行动的具体落实,要制定“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建立“清零”行动工作台账,工作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上报反馈。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按要求立即制定本地区“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在5月28日前将行动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供气供热管理处。

  市供气供热管理处要于2019年5月29日将“清零”行动实施方案、“清零”行动工作台账、“清零”行动工作总结、《无燃气经营许可“清零”行动情况统计表》和整改具体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局。

  联 系 人:市供气供热管理处供气管理科 付晋忠

  联系电话:0350-8639017

  电子邮箱:xzsgqgrglcgqk@163.com

  附:无燃气经营许可“清零”行动情况统计表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