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通知公告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0-02-20       来源: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大    中    小     

    忻城管函﹝2020﹞1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污水处理厂、各污泥处置单位、市水务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各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污泥传播扩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筑牢思想防线

  各(市、区)污水、污泥处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污水处理厂要密切跟踪、及时分析、迅速行动、毫不懈怠做好各项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加强防护,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各(市、区)污水、污泥处理主管部门要督促污水厂、垃圾填埋场加强在岗工作人员管理,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做好人员防护,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制度;所有进入人员一律检测体温、佩戴口罩并实行出入登记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各岗位的操作人员要加强防护,按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后及时全面清洗;要加强厂区内部消毒和卫生防护,适当增加清洗和消毒频次。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格栅间、沉砂池、封闭车间,尤其是曝气池等高风险场所作业时应提高防护等级,必要时应着防护服、佩戴护目镜、防毒面具。在处理污水管网冒溢、管道塌陷等突发事故时,要做好作业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工作,避免被污水中病原体感染,非紧急情况应避免人工下井作业。

  三、加强检测,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污水中如存在过量余氯,将可能降低或抑制活性污泥的活性,影响生物处理单元的正常运行。各污水处理厂要在确保有效防护的前提下,加强进水源头监测,增加水质检测和运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排除运行异常状况,根据水质、水量变化适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加强消毒,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各(市、区)污水、污泥处理主管部门要督促污水厂、垃圾填埋场加强消毒管理,确保消毒系统的正常运行。各污水厂要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对采用加氯措施进行消毒的污水处理厂,防疫期间应进行余氯检测;对可能接纳医疗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应予以高度关注。

  五、严格污泥处置、垃圾填埋场的管理

  污泥做到日产日清,污泥装卸工作要做到全负压、全除臭、全冲洗。对污泥装卸场所、运输车辆、处理处置场所要加大消毒频次,及时冲洗,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正常运行。要尽量避免进行与人体暴露的污泥脱水处理。

  六、加强教育引导,做好应急值守

  各(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宣传,指导全体职工学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知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制度;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设施运行、水质达标等重要工作信息。

  请各(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根据以上要求制定污水、污泥处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侵害。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