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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的通知

  作者: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0-03-27       来源: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大    中    小     

  忻城管函﹝2020﹞1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五台山风景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的通知》(晋建城字〔2020〕26号)要求,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等法律、法规,现将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每个岗位1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3万户以下,每2000户不少于1人;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每增加2200户增加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3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4人;4000户以上的,每1000户增加1人;用户较多的应不少于8人。

  3、加气站企业: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4人。

  三、具体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数及配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为满足人员配备要求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山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函〔2015〕623号)进行继续教育,如未参加当年继续教育视同作废。

  (三)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请及时报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四)本通知由市供气供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