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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0-05-27       来源:忻州市政府  大    中    小     

  忻政办发〔2020〕65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忻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城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发布、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类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悬挂、张贴的宣传品。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商户(单位)在其经营、办公场所的建(构)筑物外墙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志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标牌、文字符号等设施,包括建(构)筑物名称标识、单位牌匾标识。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协调美观、安全可靠,用语用字准确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忻州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牌匾标识的备案工作。忻府区、忻州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牌匾标识的备案、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店名牌匾标识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忻州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广告和牌匾标识以外的建筑外立面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 划

  第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忻州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和限设区、重点管理区域及控制要求、广告类型,并对广告的布局、规格、数量、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作出要求。

  第八条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改、公布。

  第十条 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等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等公共设施上或设置后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在公园、广场、景区等城市公共绿地内或设置后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

  (四)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的;设置后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的,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安全或造成光污染的;

  (六)专项规划划定的禁设区内;

  (七)违法建筑物或擅自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第十一条 在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园、广场、景区所属范围内,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公益广告;

  (二)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规划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行政审批部门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

  (四)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五)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等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设置的名称、警示、宣传标识。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区屋(楼)顶、桥体、高立柱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四章  设置与发布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法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

  (二)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广告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数量、性质、设施形式、规格尺寸、期限,载体位置示意图,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定期安全维护措施。

  建筑物名称标识(含小区、广场、商厦、办公楼等),应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商业展销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在活动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提交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供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专项规划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信息自批准之日起两日内推送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于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相关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未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位置、规格、许可期限以及类别(商业广告、临时广告)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前,应当依法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的使用权。

  设置商业广告的,其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与载体产权人协议取得。

  商业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出让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公共财政。

  设置公益广告的,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议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使用权。

  第二十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牌匾标识的内容须与其对应的建筑物、场所、商铺的使用功能一致,仅允许设置相应建筑物、场所、商铺的名称、标识;银行、邮政、通信、连锁企业等在不影响街区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可按照企业已制定的通用标准设置。

  第二十一条  牌匾标识设置遵循“一店一匾”“一楼一名”的设置原则;对有多个出入口可在不同出口分别设置牌匾标识,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对在经营场所内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其自有范围、管理区域内统一设置组合式牌匾。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名称或顶部牌匾标识应当采用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字体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楼层高(米)

标识字体最大边长(米)

≤7

1.2

8—18

1.5

≥19

2

  第二十三条  动态类店面牌匾标识设置时,禁止设置动态驱动类店面牌匾标识(如三面翻);禁止设置外露型LED发光字及显示屏作为店面招牌;禁止将LED走字屏直接作为店面招牌,LED走字屏可作为门楣牌匾附属设施设置于牌匾下方。

  设置LED走字屏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允许设置于店面牌匾标识底边以下位置,优先设置于主入口上方;当店面招牌底边距地面高度净空高度小于2米时,不得设置LED走字屏。

  (二)高度≤35厘米;宽度不超过店面建筑开间的宽度。

  (三)字体色彩统一采用红色,鼓励采用双色显示技术,降低显色饱和度。

  (四)按照公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每天播放一定时间公益宣传广告;按照政府应急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各类应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通信、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各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应当着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建设、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公益广告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征用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益广告发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低俗内容;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整洁;对残缺、污损的设施没有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拆除的,应当恢复原貌;

  商业广告版面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者发布公益广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公民投诉举报认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妨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部门经核实并听取设置人陈述后提出处理建议;设置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提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未履行维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载体,是指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长超过4米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本办法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忻政办发〔2014〕138号)、《忻州市区店名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忻政办发〔2014〕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