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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作者: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2-06-06       来源: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力度,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安全生产领域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举报权利和义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我局监管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桥梁、路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便民市场、环卫设施等市政运营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向我局或者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被举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针对被举报的事实,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核实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马上整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条 举报范围:

  1、安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机械、电气设备、生产场地、环境存在的隐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其他不安全因素。

  2、安全管理:布置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中有违章指挥现象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违反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3、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报的违法行为。

  4、其它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详细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以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查。

  第四条 举报地址: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忻州市长征西街北巷4号

  电话:0350-3021678、12319数字城管热线

  邮箱:xzzf2017@163.com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移送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及时认真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认真执行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慎重地组织核查,核查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查清问题,消除隐患,又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对于无权调查或对调查权有争议的事项,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决定调查权限。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