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4-11-06 来源: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岢岚县、河曲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忻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管理部,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和公布全市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忻州市市域范围内的城镇燃气设施。
二、燃气设施
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罐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燃气设施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为有效保护燃气设施设立的最小保护距离范围,称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大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一些行为和活动;在保证燃气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在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
(三)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安全保护范围
低压(P≤0.01MPa)和中压(0.01MPa<P≤0.4MPa)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次高压(0.4MPa<P≤1.6MPa)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高压(1.6MPa<P≤4.0MPa)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3.种植深根植物;
4.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
5.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挖泥、采沙等作业;
6.其他可能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
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五)穿、跨河域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燃气经营单位与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实施保护。
(六)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四、经营企业及涉气施工单位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求
1.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等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装置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输配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在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动用明火的明晰标志;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方便公众联系的方式。
2.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规定,对燃气管道等设施定期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设施,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停止使用。
(二)涉气施工单位注意事项及要求
1.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燃气运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设施的,或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时,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3.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勘察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勘察等相关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企业,并在开工前向燃气企业申请现场安全监护;燃气企业应当全力配合,实施监护、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
5.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报告或向事发地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藏、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发现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以及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企业或燃气管理部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